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环固〔2025〕23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一)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各区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持续推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中心城区、东丽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等10个国家试点区域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累计建设不少于100个“无废细胞”,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大“无废理念”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的参与程度,高质量建设一批精品“无废细胞”,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进展评估工作。
(二)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督促辖区内工业企业(含加工贸易企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推进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电子台账。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办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手续,拟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依法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科学规划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业布局,持续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业高水平发展,严厉打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行为。
(三)加强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加强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环境监管,建立清单(见附件1),并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局。督促污泥产生和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情况并按时报备。各区应督促污泥产生单位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处理污泥,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当开展污泥鉴别的产生单位,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别工作,并根据鉴别结果依法依规开展污泥处理工作。加强与区内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并于每季度末次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汇总表报送我局(见附件2)。
二、以新污染物治理为抓手,强化重金属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
(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22〕54号)各项任务要求,4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任务,更新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清单和涉优先控制化学品企业清单,将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组织区内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措施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做好涉新化学物质企业底数摸排,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执法检查。加强清洁生产,辖区内所有使用或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做好属地重点行业企业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工作,分别于7月1日、12月31日前将上半年、全年监测结果报送我局。
(二)加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津环固〔2022〕63号)各项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统筹用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来源,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加强清洁生产改造,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要求,制定我市工作方案。统筹开展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见附件3),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巩固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对辖区内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全部进行评估。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机制(见附件4),开展鉴别报告抽查复核工作。
(二)做好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应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区级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可通过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工作,并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年度自评工作。同时,按照市安委会《天津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环安生〔2024〕2号)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如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各区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有关要求,开展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治理工作,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推行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在2024年信息化升级工作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全部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通过信息化管理设备实时对接电子管理台账。鼓励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单位参照实行信息化管理。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使用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
(四)持续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以控制环境风险和妥善利用处置作为危险废物转移的总体原则,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项要求。各区继续指导产废单位对拟委托的外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考察。市局委托下放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权限的区域(滨海新区、经开区、保税区),要确保审批要求与市局保持一致,并定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跨省转出企业开展培训,每月底前报送危险废物移出本市信息。
(五)拓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新路径。继续组织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见附件5)及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鼓励企业按照《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固体〔2023〕225号)要求,与京冀企业合作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业务。继续落实《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做好“白名单”内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办理工作。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进行升级改造。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明确任务质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切实做到上下协同、左右衔接、一贯到底。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密切行刑衔接。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信息化升级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指定摊派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产品、设备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持续加大宣贯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附件:1. 天津市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
2. 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情况表
3. 天津市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4. 第一届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5.天津市2025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2025年3月27日
附件1
天津市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
填报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填报日期:
序号 |
区 |
企业名称 |
废塑料来源1 |
废塑料种类2 |
再生利用工艺3 |
产品类型4 |
再生塑料产品去向5 |
产能(吨/年)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 |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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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废塑料来源(可多选):a生活源;b工业源;c农业源;d其它。
2.废塑料种类(可多选):a聚乙烯(PE);b聚丙烯(PP);c聚苯乙烯(PS);d聚氯乙烯(PVC)e聚酯类(PET);f其它。
3. 再生利用工艺(可多选):a物理法;b化学法;c其它。
4. 产品类型(可多选):a塑料废料;b塑料再生颗粒;c其它。
5. 再生塑料产品去向(可多选):a包装材料;b纺织纤维;c建材;d汽车零部件;e日用品;f家电产品;g农业;h其他领域。
附件2
年第季度污水处理厂污泥情况表
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污水处理能力(吨/月):
污泥处理能力(吨/月):污泥产生量(吨):本季度末污泥贮存量(吨):
收水范围变更情况 |
污泥基本信息 |
污泥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 |
污泥自行利用处置 | ||||||
污泥属性 |
判定依据 |
最近一次危废鉴别报告时间 |
污泥转移去向 |
污泥转移量(吨) |
污泥自行处理处置量(吨) |
污泥自行处理处置产品名称 |
污泥自行处置产品去向 |
产品销售/转出量(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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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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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收水范围变更情况”,来水企业或来水企业工艺与最新的排污许可证或最新的危废鉴别报告相比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2、“污泥属性”填写“一般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
3、“最近一次危废鉴别报告时间”填写最新一次污泥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时间,如未做过危险废物鉴别则填写“无”。
4、“判定依据”填写“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
5、“污泥转移去向”填写接收单位名称或“自行处理处置”。
6、为与水务部门保持一致,调查统计时间为上季度最后1个月25日至本季度第3个月24日。
年第季度污泥处理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污泥处理能力(吨):污水处理能力:
污泥处理能力:污泥产生量(吨):本季度末污泥贮存量(吨):
污泥来源 |
来源类型 |
污泥属性 |
依据 |
污泥接收量(吨) |
污泥处理处置工艺 |
产品类型 |
产品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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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来源类型”填写“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污泥”或“其它”。
2、“污泥属性”填写“一般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3、“依据”填写“污泥属性”判定依据,如“排污许可证”、“鉴别报告”等。
4、为与水务部门保持一致,调查统计时间为上季度最后1个月25日至本季度第3个月24日。
年第季度区污泥产生情况汇总表
辖区污水处理厂数量: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数量:
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 |
污泥基本信息 |
污泥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 |
污泥自行利用处置 | ||||||||||
污水处理厂名称 |
污水处理厂性质 |
收水范围是否变更 |
污水处理能力(吨/月) |
污泥属性 |
判定依据 |
最近鉴别报告时间 |
污泥产生量(吨) |
污泥转移去向 |
污泥转移量(吨) |
污泥自行处理处置量(吨) |
污泥自行处理处置产品名称 |
污泥自行处置产品去向 |
产品销售/转出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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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污水处理厂性质”按排污许可证填写。
2、“污泥属性”填写“一般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
3、“收水范围是否变更”填写“是”或“否”。
4、“判定依据”填写“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
5、“最近鉴别报告时间”填写最后一次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时间,如未做过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则填写“无”。
6、“污泥转移去向”填写接收单位名称或“自行处理处置”。
7、“污泥转移量”,填写该污泥转移去向的污泥转移量。
8、为与水务部门保持一致,调查统计时间为上季度最后1个月25日至本季度第3个月24日。
年第季度区污泥处理情况汇总表
辖区污泥处理单位数量:
污泥处理单位 |
处理工艺 |
污泥来源 |
污泥属性 |
依据 |
污泥接收量(吨) |
污泥处理处置量(吨) |
污泥处理处置 产品类型 |
产品类型 |
产品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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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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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1、“污泥处理单位”与“污泥来源”填写单位名称。
2、“污泥属性”填写“一般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3、“依据”填写污泥属性判定依据,如“排污许可证”、“鉴别报告”等。
4、为与水务部门保持一致,调查统计时间为上季度最后1个月25日至本季度第3个月24日。
附件3
天津市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各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职责,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要求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作为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按照“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分级分类开展评估,加强帮扶指导,不断提升评估效能。
二、评估方式及职责分工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区评估工作,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有条件的区域,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评估要求
(一)市级评估
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每年度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单位不少于20家。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60家;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若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市生态环境局评估区生态环境局时所抽取评估的单位,计入市级评估数量,对上年度区级评估完成的企业开展抽查。
(二)区级评估(除市内六区外适用)
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每年度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对辖区内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单位,全部进行评估。
2.重点产废单位: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陆地石油开采(B0711)、陆地天然气开采(B0721)等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6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其他产废单位:包括二级及以上医院、医疗废物中转站、有害垃圾暂存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2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三)区级评估(市内六区适用)
对本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医疗废物中转站、有害垃圾暂存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总数不少于80家,若产废单位总数不足8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四)开展评估实战比武
本年度采用区域互评方式,组织开展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进一步提升各区评估人员业务能力,检验评估人员实战能力。各区应安排1-2名工作人员参加区域互评,加强交流学习,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其他要求
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评估。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局本年度抽查企业评估等级低于区局上一年度评估等级时,视为抽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抽查不合格,将在全年总评分中直接扣除1分。评估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80%的区,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C。
四、评估安排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境评估工作情况,2025年11月20日前,将上述三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级进行公示,对于评估等级为A的区域在安排危险废物相关项目时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鼓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范围及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4
第一届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委员会职务 |
1 |
温娟 |
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主任委员 |
2 |
刘东方 |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教授 |
副主任委员 |
3 |
张志扬 |
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副主任委员 |
4 |
蔡凌 |
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正高级工程师 |
副主任委员 |
5 |
于凯 |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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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卫宏远 |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 |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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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吕学斌 |
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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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朱明奕 |
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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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伉沛松 |
国环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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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杨玉飞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
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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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吴宇峰 |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
12 |
何艺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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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陈冠益 |
天津商业大学 |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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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郑洋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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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徐应明 |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
研究员 |
|
16 |
徐建京 |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正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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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黄建军 |
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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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康磊 |
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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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天津市2025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有关要求,按照《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二、试点期间试点企业、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应严格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监督其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规范有序收集废铅蓄电池,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
(二)集中转运点
集中转运点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集中转运点贮存废铅蓄电池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收集网点
收集网点贮存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3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收集网点贮存废铅蓄电池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
三、各试点企业应按照优化后的评估机制进行自评打分,并按时将评估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辖区内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的环境监管和帮扶力度,督促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
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企业名单
序号 |
试点企业名称 |
集中转运点信息 |
编号 |
收集网点信息 | ||
名称 |
地址 |
名称 |
地址 | |||
1 |
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 (1个集中转运点,8个收集网点) |
天津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学府工业区学府西路2号西区D9号厂房102 |
1 |
天津市南开区天能蓄电池经营部 |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道迎水道3号增1号院内1号 |
2 |
天津市西青区小白汽车配件经营部 |
天津市西青区芥园西道46号 | ||||
3 |
天津市风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王兰庄市场路5号 | ||||
4 |
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智宝动力电池科技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津歧公路工农村村委会北700米2号厂房 | ||||
5 |
天津环滨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丹江路港顺汽配城底商(统一电池) | ||||
6 |
天津东丽区欣奥汽车配件经营店 |
天津市东丽区沙柳北路兰亭里8号底商(风帆蓄电池) | ||||
7 |
天津市鑫明浩商贸有限公司 |
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裕和工业园12号院 | ||||
8 |
天津力狮蓄电池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鑫泰汽配城af2-8-9号 | ||||
2 |
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 (2个集中转运点,5个收集网点) |
天津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学府工业区学府西路2号西区D9号厂房102 |
1 |
天津市北辰区鑫新统一蓄电池专属代理店 |
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二村村西津霸公路与津同公路南侧100米 |
2 |
天津市北辰区兴林汽车配件经营部 |
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津霸公路158号 | ||||
3 |
天津市武清区优卓汽车配件销售中心 |
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前进道香江广场4-3-105(风帆电瓶专卖) | ||||
4 |
天津市河西区美福汽车配件商行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老汽配城A区104号 | ||||
天津创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八一路十五号 |
5 |
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修理厂) |
天津市蓟州区京哈公路北进厂路东 | ||
3 |
浙江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个集中转运点,1个收集网点) |
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盛达二支路29号-4 |
1 |
天津拾起卖循环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明路11号 |
4 |
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1个集中转运点,5个收集网点) |
天津超能梯次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天津市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十二号路9号 |
1 |
天津百亿隆商贸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新中村外环线与闽中路交口东环鑫泰汽配城AF2-1 |
2 |
天津嘉丰商贸有限公司 |
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工贸大街 | ||||
3 |
天津科胜隆商贸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引河北里底商统一电池 | ||||
4 |
天津市百车汇集商贸有限公司(芦汉超威总代理)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北路41号院内 | ||||
5 |
天津保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锦江路369号D03 | ||||
5 |
天津华庆百胜能源有限公司 (1个集中转运点,2个收集网点) |
天津华庆百胜能源有限公司 |
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工业小区东(东100米处) |
1 |
天津市北辰区长亮电动车销售店 |
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津霸公路北侧(河头学校东侧100米) |
2 |
天津市绿天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屈店工业园区住驰商砼前20米 | ||||
6 |
中能(天津)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1个集中转运点,2个收集网点) |
中能(天津)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浙江道2号 |
1 |
天津市北辰区博悦合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津霸公路与安光路交口北侧300米 |
2 |
天津市嘉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新城村南门路西侧 | ||||
7 |
骆驼集团贸易有限公司 (1个集中转运点,4个收集网点) |
骆驼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盛达二支路29号-5A |
1 |
天津市武清区皓鑫蓄电池经营部 |
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杨六路北侧2177号 |
2 |
天津平磊商贸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金泽里11号楼106室 | ||||
3 |
天津市初心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碧海蓝庭C区97/103号 | ||||
4 |
万绍德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工业园五玮路56号(九号厂房) |
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评估机制
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稳步开展,优化试点评估机制如下。
一、季度调度机制
每季度对试点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情况进行调度,对废铅蓄电池收集情况不佳的试点企业及其下设集中转运点预警,督促企业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管理工作。
二、年度调整机制
半年度对试点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台账等情况进行评估(附表1),年度对试点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信息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附表2),年度评估不达标的试点企业终止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
年度废铅蓄电池收集率达到收集指标值的集中转运点,危险废物核准经营规模维持不变,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上调,但不得高于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废铅蓄电池年收集规模。
三、动态退出机制
(一)收集网点
试点期间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现场检查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未收集废铅蓄电池、自愿放弃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变更地址或存在关停情况的,取消收集网点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应督促取消试点资格的收集网点规范转移已入库的废铅蓄电池。
(二)集中转运点
1.试点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终止从事收集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的,取消集中转运点试点资格。
2.集中转运点终止从事收集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执行。
3.试点企业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下设集中转运点可依托我市有较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取消集中转运点试点资格。
(三)试点企业
1.试点期间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年度试点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取消试点企业试点资格。
2.下设集中转运点被取消试点资格的,试点企业可委托我市年度评估达标的集中转运点开展试点工作,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符合要求的集中转运点,取消试点企业试点资格。
附表1
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评估表(半年度)
试点企业名称:
名称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收集网点 |
收集情况 |
1.所有收集网点每月均有收集,得15分; 2.部分收集网点每月均有收集,得10分; 3.所有收集网点均未做到每月收集,但不存在未收集情况,得5分; 4.所有收集网点均未收集,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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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贮存情况 |
1.所有收集网点贮存量未超过3吨、贮存时间未超过60天,得10分; 2.部分收集网点贮存量超过3吨或贮存时间超过60天,得0分。(评估周期所有收集网点均未收集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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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账情况 |
1.所有收集网点台账均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得10分; 2.部分收集网点台账记录存在2处及以下错误,得5分; 3.部分收集网点台账不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或记录内容存在2处以上错误,得0分。(评估周期所有收集网点均未收集得0分)。 |
|
| ||
集中转运点 |
收集情况 |
1.所有集中转运点收集率均达到年度收集指标值的50%,得15分; 2.所有集中转运点收集率均达到年度收集指标值的30%,得10分; 3.部分集中转运点收集率达到年度收集指标值的30%,得5分; 4.所有集中转运点收集率均未达到年度收集指标值的30%,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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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贮存情况 |
1.所有集中转运点废铅蓄电池和次生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均满足要求,得10分; 2.部分集中转运点废铅蓄电池或次生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满足要求,得0分。 |
|
| ||
转移情况 |
1.所有集中转运点均完成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且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废铅蓄电池,得10分; 2.部分集中转运点未完成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或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得0分。 |
|
| ||
台账情况 |
1.所有集中转运点台账均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得10分; 2.部分集中转运点台账记录存在2处及以下错误,得5分; 3.部分集中转运点台账不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或记录内容存在2处以上错误,得0分。 |
|
| ||
试点企业 |
收集情况 |
1.试点企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达到年度回收指标值/年度收集指标值的50%,得20分; 2.试点企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达到年度回收指标值/年度收集指标值的30%,得10分; 3.试点企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未达到年度回收指标值/年度收集指标值的30%,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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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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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 | |||
说明:1.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60-79分为基本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2.试点企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指标值=60%*(评估周期废铅蓄电池收集量÷近三年在津铅蓄电池销售量平均值(若试点企业在津铅蓄电池销售不足三年,以上年度在津销售量为基准)×100%)。试点企业下设集中转运点年度收集指标值=50%*(评估周期废铅蓄电池收集量÷危险废物核准经营规模×100%)。 3.试点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收集指标值=120%*近三年在津废铅蓄电池收集量平均值。下同。 |
附表2
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评估表(年度)
试点企业名称:
名称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得分 |
备注 |
收集网点 |
收集情况 |
1.所有收集网点每月均有收集,得10分; 2.部分收集网点每月均有收集,得7.5分; 3.所有收集网点均未做到每月收集,但不存在未收集情况,得5分; 4.所有收集网点均未收集,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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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情况 |
1.所有收集网点均在贮存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5分; 2.部分收集网点贮存区域的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2.5分; 3.部分收集网点未在贮存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有2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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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情况 |
1.所有收集网点均具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露的措施,按照环境风险将第Ⅰ、Ⅱ类废铅蓄电池分类管理,第Ⅱ类废铅蓄电池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得5分; 2.部分收集网点不符合上述要求,得0分。 |
|
| |
1.所有收集网点贮存量未超过3吨、贮存时间未超过60天,得5分; 2.部分收集网点贮存量超过3吨或贮存时间超过60天,得0分。(评估周期所有收集网点均未收集得0分)。 |
|
| ||
台账情况 |
1.所有收集网点台账均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得5分; 2.部分收集网点台账记录存在2处及以下错误,得2.5分; 3.部分收集网点台账不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或记录内容存在2处以上错误,得0分。(所有收集网点均未收集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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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中 转运点 |
收集情况 |
1.所有集中转运点收集率均达到年度收集指标值,得15分; 2.所有集中转运点收集率均达到年度收集指标值的60%,得10分; 3.部分集中转运点收集率达到年度收集指标值的60%,得5分; 4.所有集中转运点收集率均未达到年度收集指标值的60%,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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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账情况 |
1.所有集中转运点台账均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得5分; 2.部分集中转运点台账记录存在2处及以下错误,得2.5分; 3.部分集中转运点台账不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或记录内容存在2处以上错误,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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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情况 |
1.所有集中转运点废铅蓄电池和次生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均满足要求,得5分; 2.部分集中转运点废铅蓄电池或次生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满足要求,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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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情况 |
1.所有集中转运点均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废铅蓄电池,得5分; 2.部分集中转运点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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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 |
10×(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的集中转运点家数+0.7×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基本达标的集中转运点家数)÷集中转运点总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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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 情况 |
1.所有集中转运点均通过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信息化管理设备实时对接电子管理台账,落实“五即”要求(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得10分。 2.部分集中转运点未通过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或信息化管理设备未实时对接电子管理台账,或未落实“五即”要求(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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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 |
收集情况 |
1.试点企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达到年度回收指标值/年度收集指标值,得20分; 2.试点企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达到年度回收指标值/年度收集指标值的60%,得10分; 3.试点企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未达到年度回收指标值/年度收集指标值的60%,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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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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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