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青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5〕3号
津环固转〔2025〕3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青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利用的复函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贵厅《关于浙江青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询意见的函》(XK331020240219)、《关于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询意见的函》(XK330120240332)收悉。经研究,同意浙江青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1500吨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900-044-49)、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2000吨含铅玻璃(900-044-49)转移至天津仁新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限均至2025年12月31日。请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移。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