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能(天津)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浙江省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4〕393号
津环固转〔2024〕393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能(天津)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浙江省利用的复函
中能(天津)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能(天津)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500吨含镍污泥(336-055-17)和1500吨含镍污泥(336-054-17)转移至浙江润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你公司应留存危险废物装卸过程的视频录像,可采取全 程跟车押运等方式,确保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中途不发 生倾倒,并将车辆运输轨迹和录像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
于3年。
2024年11月6日
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静海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