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内蒙古自治区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4〕10号
津环固转〔2024〕10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内蒙古自治区利用的复函
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核,你公司转移危险废物转出我市的申请内容符合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2023年版)的范围要求,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3000吨废铅蓄电池(HW31,900-052-31)转移至内蒙古兴安银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你公司应留存危险废物装卸过程的视频录像,可采取全程跟车押运等方式,确保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中途不发生倾倒,并将车辆运输轨迹和录像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