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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解读材料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20

《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解读材料

(一)问:《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近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相关工作纳入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加以落实。我市有关部门不断提高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主动性,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筛查和环境风险评估,不断拓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药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有机污染监测领域,加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力度,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管控措施,按期完成国际环境公约管控物质淘汰任务,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替代,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积累了经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抓紧逐条对照梳理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我市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市药监局、天津银保监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共同研究编制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天津方案》《天津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目标任务,有利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延伸深度、拓展广度,对于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短板,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天津方案》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加强、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短板,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三)问:《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天津方案》明确,2025年,完成国家管控重点物质和我市重点行业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围绕饮用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适时发布我市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体系初步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持续实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渐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四)问:《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打牢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编制原则,《天津方案》逐项对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以“筛、评、控”为防控思路,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覆盖源头、过程、末端环节的全过程治理举措,有效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

按照上述工作思路,《天津方案》提出四个方面的主要治理任务:

一是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动态开展天津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摸清化学物质底数。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开展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开展化学物质筛查和风险评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天津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一品一策”管控措施。

二是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从源头防范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使用。严格管控国家淘汰和限用化学物质,强化建设项目环评源头防控作用。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

三是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严格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企业打造绿色制造体系。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四是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和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土壤与地下水协同治理。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五)问:在落实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有何创新?

答:《天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以专栏形式提出四项专项行动。

一是重点区域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行动。在饮用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入海河口等重点地区启动包括新污染物在内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全氟化合物等重点管控化学物质调查监测试点,初步摸清重点区域环境赋存底数评估其环境风险

二是新污染物筛选及“一品一策”管控行动。筛选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等固有危害大、潜在环境暴露高有毒有害化学品,选取2-3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评估环境风险,研究制定《天津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提出管控措施

三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污染物治理行动。以经开区为试点,构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筛、评、控”“禁、减、治”全过程管理体系,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试点工程,建立有毒有害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推动清洁生产改造与绿色替代。

四是近岸海域微塑料监测行动。建立健全集监测网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室内检测技术于一体的海洋微塑料丰度综合监测体系,对天津近岸海域海水、海滩、鱼类体开展微塑料调查监测,加强不同环境介质中微塑料监测技术标准化研究。持续跟踪掌握重点区域微塑料污染变化趋势。

(六)问:如何增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有效落实?

答:1在能力提升方面,提出开展两大能力建设:

一是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聚焦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领域,加强关键技术攻关。组织相关机构积极申报国家和我市重点实验室。组建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

二是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业务培训加快补齐业务短板提升执法装备标准化水平和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培育一支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

2、为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各项行动举措落地见效,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多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压实各区治理责任,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监督执法。

三是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和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