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甘肃省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2〕295号
津环固转〔2022〕295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甘肃省利用的复函
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函》(甘环函〔2022〕197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43吨废钒钛系催化剂(772-007-50)转移至甘肃盈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4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2022年7月5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袁海晨
联系电话:8767153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武清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