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海钢云翼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南省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2〕281号
津环固转〔2022〕281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海钢云翼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南省利用的复函
天津海钢云翼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的相关内容,以及《关于天津海钢云翼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豫(商丘)固转函〔2022〕20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100吨废矿物油(900-204-08)转移至河南丰达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转移三日前,报告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袁海晨
联系电话:8767153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静海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