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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医疗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0-26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医疗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规后2020451号),全面实现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http://60.30.64.239:9090/,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做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网上备案、建立医疗废物电子台账、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并完成医疗废物产生源网上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网上备案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1、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于20211130日前完成监管系统用户注册2021年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

22022年起,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量10吨以上(含10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331日前完成当年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在630日前完成当年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

建立医疗废物电子台账

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021121日开始,监管系统中建立医疗废物产生、贮存及利用处置台账,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医疗废物中转站除监管系统建立本单位医疗废物电子台账外,还通过监管系统如实记录所接收医疗机构名称及医疗废物收数量等

三、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2021121日开始,转移医疗废物应通过监管系统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不再使用纸质联单

网上申报登记医疗废物产生源信息

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进行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2022年起,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量10吨以上(含10吨)的医疗机构要在331日前完成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其他医疗机构要在630日前完成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

五、其他要求

1各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卫生健康委建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清单共享机制,共同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

2、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监管。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015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孙钰

              联系电话:87671530

              市卫生健康委规划后勤处  张欣

              联系电话:2333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