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环固〔2021〕52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津环固〔2021〕52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新化学物质
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12号令”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和《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等配套文件。为做好我市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政策法规宣贯。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组织辖区相关企业学习“12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做好宣贯和帮扶指导;引导相关企业根据“12号令”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要求,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将符合要求的化学物质申请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目前我局正在编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文件汇编》和《天津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宣传手册》,届时将在官网公布,可供宣传和借鉴。
(二)开展涉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排查。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日常执法工作,以生产、进口或加工化学物质种类多、数量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及允许用途,排查企业事业单位在产、进口、在用的化学物质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办理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三)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执法检查,督促登记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过程中,落实登记证载明事项和“12号令”有关规定。我局将逐步推进新化学物质登记相关信息与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有机衔接,推动现场执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二、相关要求
(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抽查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企业,重点检查登记证载明的行政管理要求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推进新化学物质企业分级分类管控。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重点新化学物质企业检查力度,将常规登记中的生产、进口、加工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或高危害新化学物质企业和登记证持有份数50份以上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对象,重点对象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对于未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或高危害新化学物质和登记证份数持有较少的企业,可结合各区状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做好行政处罚。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对存在违反“12号令”的相关违规行为,依规进行处罚,跟踪落实整改完成情况。同时做好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我局。
2021年6月17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赵民
联系电话:87671530;
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王晓叶
联系电话:8767170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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