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函
津环气函〔2021〕132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年中央大气
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73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57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用好用足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大气资金”),按照2021年中央大气资金绩效目标要求,考虑2021年中央支持我市的资金规模,在认真总结2020年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围绕我市大气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指南(2021年)》,请你们组织做好项目入库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附件:天津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指南(2021年)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谢东东
联系电话:87671522;
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处 冯 芸
联系电话:87671505;
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处 阎 程
联系电话:8767155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