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1〕33号)要求,我局定于2021年8月16日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本次抽查将重点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将移交我市市场监管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其他
请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被抽查到的机构,要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并协助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的检验检测报告档案备查。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