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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我市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开展靶向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津环环评〔2021〕5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09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我市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开展靶向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环评人员工作量统计情况的函》(环办便函〔2021〕177号)要求,我局组织对“高产”环评人员及从业单位2021年1-3月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了靶向复核,现将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经复核,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环境保护措施不全面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的2家编制单位及2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二、其他要求

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要立即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并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有关建设单位应对抽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要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区(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并抄报我局。

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要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靶向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1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