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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2020年第四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4-25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2020第四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四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经复核,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的5家编制单位及5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二、其他要求

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要立即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并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有关建设单位应对抽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要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区(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并抄报我局。

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要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20年第四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