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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简政放权 服务重点任务——我市依法取消调整部分生态环境审批事项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2021-02-25

    为深化“放管服”,落实国家和我市改革部署,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紧盯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及时开展生态环保类审批事项清理、调整,“破”“立”结合,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及时取消一批,“解绑”市场“释放”红利

    2020年以来,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市依法取消多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市级许可事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等区级许可事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国家许可初审事项,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固体废物出区利用和处置的决定”等市区两级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通过审批事项的取消,不仅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运行成本,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便利,也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行政成本。

    直接下放一批,充分支持“滨城”开发开放

    按照新修正的《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对2019年以来下放滨海新区以及各功能区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拆除或闲置许可”、“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备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和“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备案”等审批事项由委托下放改为直接下放,实现权责一致,进一步为“滨城”的自主发展放权赋能,激发新区市场主体经营活力。

    做有“破”有“立”,保障改革重点任务目标实现

    在积极稳妥做好“放”的同时,为贯彻好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聚焦十四五规划,服务国家如期完成国际履约重点任务,通过依法设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事项,强化做好“管”的文章,为我市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实现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关目标夯实制度基础。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市持续推进生态环保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市场、向基层简政放权,以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低,进一步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改善,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