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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之四: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差异化倍量替代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19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差异化替代。《办法》出台前后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哪些变化?出台差异化替代政策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解读:


“十三五”期间,我市持续加大水生态环境治理力度,持续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新建项目全部实行“倍量替代”,实现了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显著改善。通过实施一系列减排措施,我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相较于“十二五”末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6.8%,氨氮排放量减少18.5%。“十四五”期间,碧水保卫战持续向纵深推进。2022年,全市地表水优良水体断面比例达到58.3%,同比改善13.9%,全面消除了劣Ⅴ类水体。

此次新出台的《办法》,创新和优化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模式,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差异化倍量替代:对水环境质量好、有一定环境容量的区域实行等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较差,特别是同比恶化的区域实行1.5倍量甚至是2.5倍量替代。

实行制定差异化总量控制指标的主要思路,是综合考虑我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污染物减排的要求,进一步兼顾发展和减排,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减排动力、释放减排空间,促进总量指标科学合理利用,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从过去的单一倍量替代到今天的差异化替代,意味着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的升级,体现了我们坚持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的决心,不断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实行1倍量替代。二是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区,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实行1.5倍量替代。三是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区,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实行2.5倍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