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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解读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04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

2021年3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的辐射工作人员如何确定?

按照《9号公告》规定,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为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

既有Ⅱ类也有Ⅲ类射线装置,同时有放射源、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由核技术利用单位先行自主提出仅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和需集中考核的辐射工作人员名单。

二、考核规则及要求是什么?

生态环境部已针对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知识组织编制了参考试题库及考核规则,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http://fushe.mee.gov.cn/)和辐射安全培训微信公众号(“辐射安全培训”)公布,可登录查阅。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的监督检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要求,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就核技术利用单位提供的培训考核名单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在事中事后按照《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试题库及考核规则》,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考核记录进行检查,同时也可按照《9号公告》进行现场抽测。

四、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自行组织培训和考核人员的证明材料如何出具?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要求,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申请单位应提交Ⅲ类射线装置从业人员考核信息表,表内应含自行考核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部门、考核时间、考核成绩等信息(参见附表)。

五、核技术利用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录入自行组织考核人员信息的要求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要求,核技术利用单位录入辐射工作人员信息时,自行组织考核的,“证书编号”填写“自主考核”、“培训机构”填写本单位名称、“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均填写自主考试当天日期、学时填写“1”。主要是登记清楚考核时间,便于监管部门抽查复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