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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政策原文: 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有关要求,为做好按时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联合制定《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我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限值是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污染排放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市于2015年6月提前两年实施轻型汽车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2019年7月提前1年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严禁不符合我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我市注册登记,直接推动了我市机动车排放水平升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做出规定并提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明确标准实施时间,即:新增重型燃气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新增重型柴油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6a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此次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延续我市前期已有工作模式,由市生态环境局继续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落实。

问: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是什么?

机动车污染是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环境空气中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及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具有直接贡献,也是形成二次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随着近几年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和效果逐步显现,大气污染源的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根据我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对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贡献已从2014年的17%升至目前的近25%。按照国家法规标准要求,实施更严格的柴油车排放标准限值十分必要,能够推动我市机动车排放水平升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问:《通告》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通告》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进行型式检验的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二)实施时间。一是2021年1月1日、2021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分别实施重型燃气车国6b阶段、重型柴油车国6a阶段、重型柴油车国6b阶段排放标准。届时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排放控制要求的重型汽车。二是已购买和转出(以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的可于标准实施日期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或外地车转入业务。

(三)办理方式。对于拟注册登记或转入我市的重型汽车,须由生态环境部门确认排放标准是否符合我市要求,具体方式为:登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sthj.tj.gov.cn)点击“移动源污染防治系统—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根据系统提示操作,如符合要求将显示确认结果并生成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单,申请人可自行打印。系统同步将审核结果信息推送公安交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