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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政策原文: (已失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

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的政策解读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依据,根据《环保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出台了《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目前尚无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可以通过监测数据计算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量。2017年底,原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17 81号)中也未涵盖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经与生态环境部沟通,公告中未涵盖但地方实际需要的核算方法,由地方环保部门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201811日,《环保税法》正式实施。《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据此,我局在实地调研、经验借鉴、现场监测、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完成本《方法》。

二、《方法》的主要内容

《方法》包括正文和简易核算工具两部分。正文部分对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和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

(一)《方法》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其他散体物料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可参照执行。

(二)《方法》第二条分别针对煤炭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确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

静态风蚀起尘量计算方法参照生态环境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量计算方法包括源强法和系数法。其中,源强法以高斯模式为理论基础,排污单位可通过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计算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量。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可采用系数法进行计算。根据抽样测算结果,我市煤炭堆取、装卸作业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即一般性粉尘产生量系数为0.1456千克/吨。

(三)《方法》第三条明确了施行时间,即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为方便纳税人核算和税务、环保部门核查,研究团队专门开发了一款基于EXCEL的简易核算工具,可通过若干简单参数的输入,直接计算得出静态风蚀起尘量和采用源强法计算的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