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兴宇建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4〕1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12

天津市兴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726255XG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21103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贵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0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兴宇建材有限公司兴宇建材建筑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项目共3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配一套布袋除尘器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2个室外斗提配一套布袋除尘器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最后配一套布袋除尘器对一级处理后的颗粒物再次进行二级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P4有组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单位正在生产,其中1室外斗提正在将原料倒入料斗,配套的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布袋除尘器均未开启,生产车间和斗提间处于未密闭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天津市兴宇建材有限公司兴宇建材建筑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2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12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12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当日,因工人疏忽导致除尘器未开启,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

2.企业规模小,只有6个工人,受近2年大环境影响,企业效益不好,本次违法行为对外环境影响较小,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42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