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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26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12-28 10:19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66

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0089006X4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世纪大道21

法定代表人:Timothy Wayne Traud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0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日新六厂改扩建及环保设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意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你单位注塑、喷涂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其中注塑工序配套建有UV光氧+活性炭纤维处理设施,喷涂工序配套建有沸石转轮+RTO焚烧处理设施,注塑和喷涂工序分别配套建有废气自动监控设备。根据《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你单位为天津市2023年大气类重点排污单位。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和喷涂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和废气自动监控设备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控设备非甲烷总烃废气采样管路配备的伴热管线电源线已脱落,伴热管线处于未加热状态,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中7.2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烟气流速零点测试,发现分析仪中烟气流速保持恒值4.595m/s左右,对应的压差传感器中压差数据保持73.2Pa左右,同时烟气压力保持数值为-0.7KPa左右,与流速采样管拔出的状态不一致(流速采样管拔出后,流速数值应为0),经确认,烟气温压流分析仪一体机主板存在故障。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日新六厂改扩建及环保设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意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废气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关于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VOC在线监测设备情况说明》《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问题点整改报告》、《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2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2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1213你单位我局提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101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伴热管电源线脱落导致伴热管处于未加热状态以及烟气温压流一体机故障等两个问题,我司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维保厂商整改,已于1018日完成维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2.我司将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和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管理,后续将追究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的责任;

3.受目前经济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工厂所有生产工序预计于20243月份全部关闭,以上,请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3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1213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后对企业造成经营困难的影响,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1228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