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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医院 津市环罚字〔2023〕18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9-27 15:5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81

天津市西青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14012583873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西青道403

法定代表人:白士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7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811]),你单位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王润是你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王润自20231月在你单位从事DRCT放射工作。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202375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王润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射[00811])、《劳务派遣合同》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8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8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825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1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92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