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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豪饰地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5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9-01 16:1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55

天津市豪饰地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94082329G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汪曹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淑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61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按照《天津市豪饰地毯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热转印机产生热转印废气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光触媒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613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台热转印机正在生产,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视频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豪饰地毯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7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9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7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726签收。

20238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如下:

1.2021117日特大暴风雪将新技改的厂房造成严重损坏,工厂全面停产,损失严重;

2.2023年,由于资金严重不足,各种设备迟迟没有到位导致工厂不能正常生产,没有办法只能从被损坏的热转印机中拼装了2台,在6月份进行调试生产,未来得及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现我公司积极借资金购买废气治理设施,所以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公司的处罚给予免除。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95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828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