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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众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6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9-01 16:02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62

天津众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MNGT36

地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8号楼301302

法定代表人:鲁明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342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31月与天津市**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LHJ-H2301-8)。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314日,你单位对天津市**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号蒸汽炉采样,于2023325日向其提供《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Q-230313-4)。《检测报告》中《固定源废气采样及现场测定记录》共有9个烟气数据报表,监测时间分别为202331409:3009:5010:1012:5013:1013:3015:4016:0016:20,每次采样时长5min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检测人员20233141041进入天津市**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47到达该单位锅炉房,1110分离开锅炉房,1117离开该单位。对**生物1号蒸汽炉采样时,在监测点位实际停留约23分钟,进行了9次采样,每次采样时长约1-3分钟,然后由检测人员进入烟尘测试仪后台修改监测时间和采样时长。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LHJ-H2301-8)、《检验检测报告领取记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Q-230313-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2023314日天津市**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视频监控录像、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5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6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65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6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7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主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公司作为环境检测的专业性机构,秉承检验检测机构“公开”“公正”的原则,多次培训员工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员工发生弄虚作假行为,也制定了防范弄虚作假相关制度,我司相信员工不会做出弄虚作假的行为,申请人均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监测结果,《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计为小时均值。申请人公司检测人员如实到达检测现场,按照时间规定进行采样,继续采样作业至监测结束,请求继续调取天津市**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视频监测录像证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68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62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7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8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823日)等证据为凭。

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天津市**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显示你单位的工作人员于1041分通过天津市**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门进入,1047分携带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YQ3000-C(编号:ZL/C-004)到达该单位锅炉房,1110分离开该单位锅炉房,1117分从南门离开,原始记录中共有9个烟气数据报表,监测时间分别为202331409:3009:5010:1012:5013:1013:3015:4016:0016:20,每次采样时长5min,你单位工作人员确认均未在原始采样记录时间内进行实际采样,该行为成立伪造监测数据这一违法行为,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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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