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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钰森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9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7-07 10:0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96

天津金钰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NCCX6E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广道9

法定代表人:高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321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年加工60万件自行车车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连接至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新建的15m高排气筒P2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共有30个工位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年加工60万件自行车车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工况用电部分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4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4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你单位于202342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5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三年疫情,造成大环境市场不好,在亏损的情况下,坚持经营。

2、本单位环保设施为两组,两组在正常运行当中,另一组于2023216日上午电路出现故障,负责人发现后及时安排电工修复,影响了该组环保设施开启约半小时。

3、电路故障的一组环保设备未开启的半小时本单位出于无奈,不是故意。申请贵局根据事实遵照支持企业的方针,考虑企业在现实环境下坚持经营,对此事给予宽大处理,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423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45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5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6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67日)等证据为凭。

2023614局负责人集体审议,该案在视频影像中清晰可见有30台焊机正在操作,有明显的烟气逸散,违法事实成立。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意见,排除你单位故意使设施不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及我市对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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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