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刘*山 津市环罚字〔2023〕8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7-10 09:4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89

刘宝山(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49XXXX1219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3311你经营的滨海新区三川桥村北大道路东侧货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堆场中6号堆垛物料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铁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易产生扬尘物料大约有5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提供的《租地协议书》、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5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2023512日向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5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202361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68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