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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磊钢化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1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7-04 10: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13

天津明磊钢化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7E2JP55F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州河街18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丁沙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4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年133万平方米玻璃深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蓟审批一〔202258号),你单位涂胶、封边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生产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集气管道引到2级活性炭箱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涂胶、封边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级活性炭箱吸附装置”风机未开启。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年133万平方米玻璃深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蓟审批一〔202258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5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6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6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公司人员变化大,未及时发现风机跳闸,查明原因后立即开启了设施,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2.受近年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57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疫情对你单位的影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进行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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