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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聚兴电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1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2-27 17: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13

天津市聚兴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91270T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西街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张起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0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56688158595001U),有效期为20201227日至20251226日,要求对编号为DW003的滚镀车间废水排放口的总铬污染物每日开展手工监测。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报告与《滚镀生产线20211月份-9月份正常工况信息表》进行对比,发现:你单位在2021年度的以下127天内开展生产活动,但未开展总铬污染物的手工监测:

15日、16日、17日、18日、110日、111日、112日、113日、115日、116日、117日、118日、119日、120日、123日、124日、125日、126日、127日、128日、130日、131日,32日、34日、35日、36日、37日、38日、39日、312日、313日、314日、315日、317日、319日、320日、321日、322日、323日、324日、326日、327日、328日、329日、331日,42日、43日、47日、49日、410日、413日、415日、417日、420日、421日、422日、424日、426日、430日,55日、56日、58日、59日、512日、513日、515日、522日、526日、527日、528日、529日、531日,62日、64日、66日、611日、613日、614日、615日、616日、619日、620日、624日、625日、627日、629日,72日、73日、74日、78日、712日、716日、717日、718日、719日、722日、725日、729日、730日,82日、83日、84日、86日、87日、88日、811日、815日、817日、818日、821日、822日、824日、825日、827日、828日、829日、831日,92日、94日、96日、919日、920日、924日、925日、927日、928日、930日。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1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111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2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是刚刚复工复产,对排污许可证相关法律规定理解有误我们当时问过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该单位建议我们再做排污许可证变更的时候改变一下监测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我单位自行监测频次不够,但是没有造成不良的影响如果本次处罚会对我单位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贵局检查后我们也是积极整改,我们之前不知道可以买台设备自己测,在整改过程中,我们购置了一台天尔分析仪器(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TE-5103G三参数水质测定仪”,仪器可以直读数字进行监测。我们现在的实际产能比排污许可证上少,只开了产能最少的生产线间断生产,生产量和产污量都比较我们在检查后也增加了自行监测频次希望能给民营小企业一次机会,给予免于处罚或者减免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111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79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12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11210)、《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11210等证据为凭。

2021122日听证会结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9号)中指出该单位在2021年度的127天内开展生产活动,但未开展总铬污染物的手工监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责令该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十一万元。根据该企业后续提交的证据说明:“20211月至9月份我单位生产量共计729.464吨,按照我单位目前运行的生产线满负荷产能约20/日核算,1-9月份总产量在满产的状态下,核定37天可以正常完成。”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违法事实清楚,但鉴于该单位产量较小,且积极整改,购买开展自行手工监测的设备,后期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均达标,同时20211月至9月委托第三方对总排口开展监测时车间排口监测数据均达标。采纳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及后续提交证据,认定该单位20211月至9月开展正常生产活动为37天,占《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9号)中所表述的127天内开展生产活动天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9号)中拟罚款总额(十一万元)的约三分之一,责令该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227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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