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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午星机电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7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9-26 16: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78

天津新午星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898221B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园佳丰道38

经营者:李铉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1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根据《天津新午星机电有限公司年产小型电动机3000万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机加工设备定期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废润滑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14-08)。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西北角发现露天存放49个润滑油包装桶(200L/桶),经核查,其中10桶为未使用的润滑油,30个为空桶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9桶为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14-08),均未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内。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新午星机电有限公司年产小型电动机3000万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8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8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但于2021818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公司领导进行了深刻反省,召集涉事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及管理制度缺陷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对贵局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同,无任何异议。

2.但是关于罚款,因疫情等诸多因素造成我公司2020年经营亏损达到500多万元,2021年上半年也是经营亏损状态,导致公司财务现状比较困难,且我公司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念及初犯,望贵局从轻处罚,减免罚款金额。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存在经济困难及积极整改等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926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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