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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响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0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1-25 10: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07

天津响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22247401U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27A31号办公室

负责人:洪同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8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总排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108018-8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9mg/L,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40mg/L0.975倍;氨氮浓度为4.18 mg/L,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2.0mg/L1.09倍;总磷浓度为2.36 mg/L,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0.4mg/L4.9倍。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2322247401U001Q)记载,你单位污水总排口的排放去向为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108018-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0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012 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101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1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是台湾独资企业,1995年进驻天津,为当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一定贡献,我司副总经理洪志昆先生担任中国天津台商协会理事、天津台湾青年协会副会长期间,推荐大批台商来津投资,引荐台湾青年在大陆学习工作,促进两岸融合发展,为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做出积极贡献。

2.我公司该水处理设施1996年建设投入使用,因设计工艺要求仅考虑重金属,之后一段时间积极努力改造但没有达到期望。

3.原先政府承诺有污水处理厂但一直没有建设,我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保证水质达标,日常监测和委托监测从未有过超标。

4.我公司以出口欧美货物为主,受近几年疫情影响严重,造成严重亏损,今年限电问题又给我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了更大的影响,导致我公司资金周转不足,整体运营困难,但我公司为保证社会稳定,坚决没有裁员。之后我公司也会自我查找原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请求减免或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整改情况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125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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