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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坤达建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9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0-28 14:3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92

天津坤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947512XB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苗庄村外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东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22155947512XB001Q)规定你单位共有2个排放口,分别为颗粒物废气排放筒(编号DA001)和炉窑废气排放筒(编号DA002)。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条隧道窑各建有1座炉窑废气排放筒,产生废气经脱硫除尘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从2座排气筒排出,相较《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22155947512XB001Q)多1个炉窑废气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22155947512XB001Q)、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8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8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818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9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能否减免和降低处罚额度,我们不是全年都在生产,在旺季可能增加一个,我们全年是一个生产线,我们厂子计划搬迁,可能不够完善。我们本身对环保工作一直在积极配合,清凝侯处置污泥那个事,我们被列入处置的企业之一,我们对环保很重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1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44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92日)等证据为凭。

20211025日听证会结论:维持执法总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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