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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长兴污水处理厂 津市环罚字〔2021〕9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0-28 11: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93

天津市静海区长兴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728773W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长张屯村南200

法定代表人:孙庆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8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按照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你单位废水总排口DW001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监测频次应为1/日,动植物油、二氧化氯、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的监测频次应为1/季。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1年以来未对悬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开展监测,第一季度未对动植物油、二氧化氯、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开展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9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0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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