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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县芦台新生电镀厂 津市环罚字〔2021〕9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1-05 17:4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94

宁河县芦台新生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1039988388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小王御史村北

法定代表人:袁洪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12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11039988388001P)。该《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应对编号为DW001的废水排放口及和编号为DW002的废水排放口每月开展手工自行监测。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仅提供了20211月至7月的编号为DW001的废水排放口的《检测报告》,未对编号为DW002的废水排放口开展手工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11039988388001P)、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9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9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91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01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DW002为生活污水并不外排,主要是旱厕的生活排污作用,我公司委托第三方处理并达标排放,我司对生活污水并非实际排放,我司认为生活污水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司认为属于不予处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916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54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1014日)等证据为凭。

20211025日听证会审议结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处罚款十一万元。听证会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对编号为DW002的废水排放口按时开展手工自行监测。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1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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