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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8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0-26 17: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88

天津通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KJLP04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武宁路1

法定代表人:董宝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8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第8.2.2条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下列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但你单位仍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2021117日对车牌号为京QH5F75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162分车辆排放大面积明显黑烟;

2021124日对车牌号为津RTK196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949分车辆排放明显黑烟;

2021128日对车牌号为冀R1J381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1457分车辆排放明显黑烟;

2021131日对车牌号为津C6V962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1150分车辆排放明显黑烟;

2021228日对车牌号为津C73A73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1533分车辆排放明显黑烟;

2021228日对车牌号为津MP6525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1513分车辆排放明显黑烟;

202164日对车牌号为津REL797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956分车辆排放明显黑烟。

2.《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第B.2.1项及BA.1的相关要求,汽油机动车在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验时,系统会根据测试车辆的基准质量自动施加规定的载荷。改变车辆的基准质量会影响机动车尾气检测结果。经调查,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下列2辆车的基准质量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021329日采用了稳态工况法对车牌号为车牌号为冀TQ6B59的别克牌汽油车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4522103291016400243),该《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显示基准质量为101kg,经调查发现同型号车质量为1320kg

20201220日采用了稳态工况法对车牌号为冀T98A18的捷达牌汽油车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4522012200943470467),该《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显示基准质量为101kg,经调查发现同型号别克捷达车质量为1150kg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上述车辆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9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9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9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过程中,应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真实记录、考核被检测机动车相关信息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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