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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佳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8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9-30 15:4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81

天津佳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FKF71N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广福家园1-602

法定代表人:李祖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18日对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新立街城中村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一地块景观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该施工工地有一台日立牌挖掘机(机械型号:ZX70,制造编号:HHEAYH00C00100831,发动机功率:40.0KW,制造日期:20103月)正在作业。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柴油日立牌挖掘机进行采样监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106014-11号)显示该日立牌非道路柴油机械光吸收系数为1.31m-1 ,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5m-1或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8m-1)。经调查,你单位为该日立牌挖掘机非道路柴油机械的使用者。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106014-1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9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9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申请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3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930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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