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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钢(天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7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9-13 14: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77

国钢(天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871471XA

地址: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34-217

经营者:李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10日对你单位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新址扩建项目室外配套-道路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有一台柳工牌装载机(机械型号:CLG836,出厂编号:AL302695,额定功率:92KW,制造日期:2010年)正在作业,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上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尾气进行采样监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106014-5号)显示,该柳工牌装载机非道路柴油机械光吸收系数为2.26m-1,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5m-1或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8m-1)。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106014-5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7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8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8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913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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