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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8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0-18 09: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87

天津大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73298849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汇亚工业园16

经营者:柳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涂装、硫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正在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9123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17773298849001V),要求对编号为DW001的废水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的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按照4/天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经查,你单位自20209月起,对编号为DW001的废水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的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按1/月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17773298849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9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9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但于2021928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我单位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存在经济困难,恳请减免罚款金额。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存在经济困难及积极整改等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018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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