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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凯利尔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8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0-12 10:4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85

  

天津凯利尔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673104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135

法定代表人:吴金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15119221412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EHJ-21051002),202151114021447为永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EHJ-21051101)。你单位于202161511151550为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EHJ-21061506)。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EHJ-21051002)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EHJ-21051101)的原始采样记录上采样人员均为你单位员工吴昊、刘春雨原始采样记录显示202151114021412时间段内,采样员吴昊、刘春雨同时出现在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永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于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EHJ-21061506),经查询采样仪器(仪器编号:J266),未找到2021615日的颗粒物采样记录经调取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视频监控录像,202161511151550时间段内未发现报告中的采样员赵泽亮、刘春雨进入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迹象。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EHJ-2105100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EHJ-2105110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EHJ-21061506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8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8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9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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