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新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6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8-30 09: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67

天津市新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6906591516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

法定代表人:聂荣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单位1#2#烧结机、1#2#球团焙烧设备、5#500立方米高炉、1#2#3#1080立方米高炉正在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均正在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1#烧结机(230平方米)配套的鼓风环冷机出料口密封不严,可见明显粉尘直接排放至环境,该鼓风环冷机表面和下沿有明显积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6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6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61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7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烧结环冷机无组织排放治理是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提出的属于无组织超低改造的内容要求。第二,贵局发现的环冷机表面的集尘,主要是未实施超低改造前遗留的,尚未清理。第三,我公司在烧结环冷机区域不仅安装了视频监控,而且安装了空气质量微站,对环冷区域24小时进行监控,从监测数据分析,没有因环冷粉尘外溢造成数据升高。第四,根据贵局要求,钢铁企业必须在2021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评估验收。如被处罚,无法通过超低评估验收。我们是封闭了两层,运输钢板必须开一个口,因为比较热,从安全考虑,开了口,环保检查后,当天进行了封堵。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611日的听证申请和202178日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186日听证会意见结论:维持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830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