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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7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8-30 11:0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74

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275210772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渤海精细化工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陈晓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5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医药中间体车间生产医药中间体支链H(化学品中文名称:2S4S-1-对硝基苄氧羰基)-2-二甲基甲酰胺基-4-巯基吡咯烷,简称:美罗培南侧链,CAS号:96034-64-9年产量约为60吨左右生产医药中间体支链E(化学品中文名称:3-[2S4S-4-巯基-1-4-硝基苄氧羰基吡咯烷-2-羰酰胺基]苯甲酸,简称:厄他培南侧链,CAS号:202467-69-4产量约为9吨左右。经查询《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上两种物质均未收录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上述两种物质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氯甲酸酯及医药中间体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津滨审批环WGBA[2016]93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37275210772001P),现场拍摄的视频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8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8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81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敬业公司于2021816日接到贵局关于我司医药中间体车间生产的两种物质医药中间体支链H化学品中文名称:(2S4S-1对硝基苄氧羰基-2-二甲基甲酰胺基-4-巯基吡咯烷),简称美罗培南侧链CAS:96034-64-9年产量约为60吨左右生产的医药中间体支链E化学品中文名称3-[2S4S-4巯基-1-4-硝基苄氧羰基吡咯烷-2-羰酰胺基]苯甲酸),简称厄他培南侧链CAS:2022467-69-4年产量约为9吨左右未收录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目前也尚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不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法规要求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32)。经我公司讨论现就该文件相关处罚内容做出以下申请敬请审查

一、努力合规经营。我公司自2001年建厂以来就开始了对医药中间体培南侧链产品工艺研究与开发其中医药中间体支链H美罗培南侧链2001年已正式生产并于同年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国环评证乙字第1101),2003年由天津市药品检验所完成急性毒性检测2005年由南开大学危险化学品评审中心完成化学品的审查报告同年进行了安全生产鉴定。厄他培南侧链是我公司2003年后开发的新产品在后续的生产过程中我司紧跟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要求不断完善2010年对医药中间体项目进行了环境评价国环评甲字第1101),201310月完成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国环评证甲字第1101),201611月取得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国环评证甲字第022。敬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生产的产品品种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了严格的把控。

二、环保工作不够细致全面。自2003年第一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发布202111日修订施行的新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我司一直在关注。但由于培南侧链产品是抗生素类培南药物的关键中间体自2001年之前已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生产销售我公司自2001年开始生产医药中间体支链H(美罗培南侧链至今已达202003年后开始研发生产医药中间体E厄他培南侧链生产销售至今也在15年以上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未意识到此两种物质属于新化学物质未在《中国现有化学名录》中登记故没有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进行对照查看也没有进行化学物质的判别最终导致两种物质均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为我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存在本本主义教条化、经验主义的思想对本公司产品的信息掌握不够全面环保工作不够细致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认真解读逐条核对想当然的判定结果得出结论。

三、积极整改。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525日对我司进行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相关检查我司在检查组提出质疑后针对该问题我司采取以下措施:

1、于2021525日下午立即成立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项小组;

2、敬业公司进一步了解相关法规后在2021531日提交相关资料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研究中心进行了医药中间体支链H美罗培南侧链、医药中间体支链E厄他培南侧链的化学物质鉴别。固管中心于021616日给出鉴别结果两者均为新化学物质查新序号CH210178CH210179;

3、咨询相关专家关于新化学物质登记检测的相关内容确认产品医药中间体支链E年产小于10可进行简易登记2021623日与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简易登记代理合同目前已进入样品的检测阶段预计将于202112月完成相关检测。

4、对202111日生效实施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进行了进一步解读确认我司医药中间体支链H属于2003年前生产产品可通过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我司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资料收集目前已备好资料委托合作机构帮忙审核。因年代较为久远为避免资料不全面我司同时与相关合作单位商讨进行常规登记事项常规登记各项检测时间较长大概需8-9个月我司正在积极推进中。

四、深刻反省。尽管我司对环保工作非常重视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保证环保投入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但仍然发生本次违法行为其直接原因为对本公司产品掌握信息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不充分环保工作粗糙不够细致根本原因是我公司相关人员存在本本主义、经验主义思想对环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欠缺急需进一步提升。

五、企业经营困难。受市场和新冠疫情影响我公司近几年经营状况非常不理想企业盈利能力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勉强生存、艰难维持。在企业经营极度困难的情况下2万元的罚款对我司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不仅对公司员工对企业进一步融资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32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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