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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锐丰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7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8-31 09:20

经复核,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缴纳。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73

天津鑫锐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G62D56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科达二路10

法定代表人:万福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年加工25000吨金属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你单位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是机械设备日常保养产生的废矿物油(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以及淬火工序产生的废淬火油(属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03-08)等,交由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置。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制钉2车间外西北侧露天存放了5桶废淬火油(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03-08),未放置在该单位危废暂存间内,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6.3.9条“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的规定。本次立案调查未发现你单位因上述行为获取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加工25000吨金属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8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8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1816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2号)中拟对我司“罚款十五万元”的处罚金额过高,有违“过罚相当原则”。我司主观上没有恶意排放之故意,客观上早已改正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该情形符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栽量基准》中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望贵局免于处罚;

2.《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3号)中认定的我司所涉情形,属于《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明确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4号)中拟对我司“罚款十二万元”的处罚金额过高,望贵局酌情予以降低且我司早已改正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4.望贵局在该案中结合我司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中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及具体规定,酌情免于或降低对我司的处罚;

5.我司系初犯、主观过错程度低,且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短,望贵局综合、全面考虑本案事实酌情降低对我司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4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816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中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本案在审议过程中已考虑你单位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等因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6.3.9条的规定。本案为群众举报线索之一,调查取证情况与群众反映情况基本一致。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做好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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