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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立荷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奶牛场分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6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8-17 16:4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65

天津嘉立荷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奶牛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EX11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北大港农场二队北

法定代表人:孙宝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3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4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7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性质,我公司隶属天津嘉立荷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食品集团下的三级单位为国有资产独资企业。2建厂时间嘉立荷十四场由天津农垦集团总公司2006817日批复筹建津垦司2006111),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场址位于北大港农场界内,土地性质为食品集团国有资产土地。3主营业务从事生鲜乳源奶生产为天津市提供优质的奶源为响应国家号召在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必需品“肉蛋奶”供应上做出了大量贡献。先后被评为国家农垦乳业联盟标杆牧场学生奶保障奶源基地标准化示范牧场和天津市“双安双创”示范点位等。4未验先投情况说明嘉立荷牧业集团和十四场领导高度重视场区环评工作曾多次与属地生态环境局、市环科院、滨海新区湿地管委会沟通协调办理场区环评工作因嘉立荷四场场区近三分之二面积在钱圈水库湿地生态黄线内属地生态环境局无法立项做环评手续只有湿地相关部门关于湿地重新确界调整方案获得文字性批复后才能办理场区环评工作。目前了解到滨海新区湿地处会同属地政府及市规自局上报国家林草局的请示调整方案已将嘉立荷十四场的场区划出湿地界限范围。只待国家林草局批复下达后我场将讲政治的高度第一时间积极办理环评手续。鉴于嘉立荷四场建场较早20112014年曾先后投资建设大型粪污处理系统,为响应国家及天津市环境保护要求对粪污进行合理化利用。目前设备实施正在正常使用中。嘉立荷十四场在之前申请场区环评时并不知道场区被划入湿地黄线内,湿地黄线确界的具体时间,嘉立荷十四场并不知情。实属先有牛场,后确定的湿地界限。签于历史遗留原因复杂,由于生态黄线问题尚未调整完成,上报的环评申请,属地生态环境局不予办理。我单位确实有困难,所以请示贵局能够酌情考虑,减轻处罚金额。申辩意见二、拟责令你单位限期十二个月改正违法行为。因为只有钱圈水库生态黄线重新确界调整方案获得国家林草局文字性批复通过后,才能申请立项,属地生态环境局才能给我单位做环评手续,才能有实质性进展,才能完成贵局下达的改正违法行为任务。所以,不是我单位不想改,而是办不了,太难了!所以恳请贵局能够体察企业的难处,给于在整改期限上的宽限!目前,没有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2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49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13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716日)等证据为凭。

2021716日听证会意见:本次听证会充分听取了陈述人的申辩意见,申请人以及现场执法人员也核实了申请人除未验先投违法事实之外,无其他的违法行为,说明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所处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及结果,本次听证会采纳陈述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处罚款20万元,责令改正的期限为该项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文件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1716日听证会结论:本次听证会充分听取了陈述人的申辩意见,申请人以及现场执法人员也核实了申请人除未验先投违法事实之外,无其他的违法行为,说明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所处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及结果,本次听证会采纳陈述人的申辩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处罚款20万元,责令改正的期限为该项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文件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自该项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文件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该项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文件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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