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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盛世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1〕5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7-28 16: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58

天津市盛世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03811780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独立村外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志全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关于对天津市盛世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散热器加工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河审批环改〔201815号)显示,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须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试压工序旁有2处焊接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生产车间内有1个自动封口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自动封口机旁有1处焊接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以上4处焊接作业点位均未使用烟气收集处理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有明显焊接烟尘产生,生产车间大门和窗户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相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对天津市盛世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散热器加工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河审批环改〔201815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6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6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61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62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断断续续生产。

2.我单位在检查第一天就全部改正了,我们认可违法事实,我单位一共就十几个工人,恳求对我们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5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610日的听证申请和20216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1712日听证会结论:维持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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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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