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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畅益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5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7-05 16:5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50

天津畅益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W5KC57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104国道斯普瑞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曾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16日对天津九头鹰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天津九头鹰自行车有限公司于20171217日取得《关于天津九头鹰自行车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津辰环备函〔2017676号)。按照环评要求,天津九头鹰自行车有限公司焊接车间有焊接烟尘颗粒物产生,焊接烟尘颗粒物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经进一步核查,天津九头鹰自行车有限公司已于202112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进行税务注销,相关工作人员、固定资产已转移给你单位,不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车间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风机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打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水喷淋塔的水箱查看,发现水箱内无水,循环水泵未打开,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你单位现场有10余个焊接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车间大门开启,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天津九头鹰自行车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津辰环备函〔2017676号)、《环保项目转移协议》《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天津畅益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账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清税证明》(津辰税 税企清〔20212710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5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5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52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6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们的环保设备之前是九头鹰的,我们是2020年接手的。九头鹰和我们交接的时候有点混乱,是之前遗留下来的。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526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24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6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16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1617日)等证据为凭。

202169日听证会结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总队的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7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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