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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明峰加油站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4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6-11 15:1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46

天津市北辰区明峰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239446629U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辛侯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桂莲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正在营业,你单位共有5台加油机(编号分别为1号、2号、3号、4号、5),其中汽油加油枪10把(编号分别1#3#5#7#9#11#13#15#17#19#),柴油加油枪10把(编号分别2#4#6#8#10#12#14#16#18#20#)。每把汽油加油枪配备一套油气回收装置,共10套油气回收装置。经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单位4号加油机的13#加油枪、5号加油机的17#加油枪、5号加油机的19#加油枪、2号加油机的7#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津环监7-21040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5号加油机的19#加油枪气液比为1.32号加油机的7#加油枪气液比为1.4,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4.3.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津环监()7-2104010-1号《监测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5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5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23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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