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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华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刘世伟) 津市环罚字〔2021〕4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5-11 08: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42

天津市津南区华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刘世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5XP5T9T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福鑫路7号(天津市津南区利盛煤建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经营者刘世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正在进行维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维修汽车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存放在维修车间外一集装箱内,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上述废润滑油为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14-08。本次调查未发现你单位因未建立台账产生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3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32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4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是个体工商户,对相关规范不了解,我单位在128日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了全面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贵局在接到整改报告后未复查,是直接进行了处罚我单位是小本生意,罚款比我们营业额都高,我单位对处罚提出异议,希望撤销或者降低对我单位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27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2021326日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17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4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等证据为凭。

2021415日听证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方面应增加“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维修”。鉴于该单位已经整改、提交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且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511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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