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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顺平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3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4-30 16: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35

天津宝顺平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2EWP06

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旺道10

法定代表人:王建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调取你单位出具的9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115882012191054020116120115882012191157410131120115882012251536070189120115882012251542040117120115882012301031320181120115882012301041020118120115882101071620230312120115882101111203190349120115882101160954280181),并查看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视频记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单位于202012191054分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琼A560D9的田野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TA1222U3H2009917)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未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882012191054020116);单位于202012191157分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琼A560D9的田野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TA1222U3H2009917)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882012191157410131

2.单位于202012251536分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津FFC210的江淮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J11KBAB6E6032767)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未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882012251536070189);单位于202012251542分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 津FFC210的江淮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J11KBAB6E6032767)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882012251542040117

3.单位于202012301031分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冀R3N6H3的凯马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WU2PM2C6HKM00516)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未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882012301031320181);单位于202012301041分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冀R3N6H3的凯马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WU2PM2C6HKM00516)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882012301041020118

4.你 单位于202117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 津RSX219的凯马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WU2DM2C0EKM00452)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882101071620230312;

5.单位于2021111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津RVN503的福田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VBV3JBB2BE018767)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882101111203190349;

6.单位于2021116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津C9W069的福田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VBV3JBB0KY062331)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882101160954280181)。

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 环保车〔201715号)的要求,上述六辆机动车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115882012191054020116120115882012191157410131120115882012251536070189120115882012251542040117120115882012301031320181120115882012301041020118120115882101071620230312120115882101111203190349120115882101160954280181)、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3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2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 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428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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