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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3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4-28 10: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39

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993719K

地址: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3号楼23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3912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措施;202131524时,我市终止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

我局于20213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设备加工车间组装区内共有5个焊接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上述5个焊接点位均未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同时,你单位设备加工车间的大门敞开,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扩能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扩能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南环监验字〔2009〕第87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4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4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14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由于操作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检查当天没有按照规定开启焊接烟尘处理设备

2.2007年建厂时环评报告中无焊接烟尘处理设备的规定,但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及环保需要,主动购置焊接烟尘处理设备,变更焊接工位并对其进行焊接烟尘处理设备在内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验收。

3.你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仍在生产恢复期。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35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428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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