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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3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4-22 17: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36

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4806078G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三街11

法定代表人:乔瑞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1124日采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为津JSZ968的梅赛德斯-奔驰WDDFH3DB的汽油前驱车(车辆识别代码:WDDFH3DB4AJ538797)进行排气污染物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782011241142000285)。

你单位未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11.1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的规定使用稳态工况法对车辆进行检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782011241142000285)、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局于20213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30号),告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326日向单位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14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4份证人证言,主要内容如下:

1.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目前收入只够员工的开支,从年后开工至今员工薪水无法按月发放;

2.20201124日经多次尝试,无法关闭待检车辆防侧滑装置,因此变更检验方法。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30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422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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