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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2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2-26 09:5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22

天津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08791623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五道18号东伍拾捌酒店301

法定代表人:王艳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天津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你单位建设有1台型号为CP160B的工业X射线探伤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分别于2020621日、1018日使用上述设备开展无损检测作业但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环许可表〔2019056号)、《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42〕)、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2021125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环评单位建议在实际工况下进行验收工作;

2. 你单位于2020621日在雄安新区晾马台镇500kV线路迁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操作,但因未采集足够的数据而没有验收;

3. 1018日你单位再次去同一地点做竣工验收工作,但发生设备损坏,你单位将其返厂维修;

4. 你单位深刻吸取教训,抓紧落实整改,希望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125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3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24日)等证据为凭。

202124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改正处罚款十一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改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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