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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吉海木业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2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3-03 13: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26

天津吉海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05JK1D

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子发道2

法定代表人:边悦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17日对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天津吉海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模板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天津吉海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模板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静审投〔2020366号)显示涂胶铺板、热压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VOCs,产生的废气进入一套“UV光氧净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最终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建筑模板车间正在生产,涂胶铺板和热压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氧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建筑模板车间东侧大门敞开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吉海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模板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天津吉海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模板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静审投〔2020366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1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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